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核心提示:中国报道讯(通讯员 陈煜鹏)2022年12月4日,华东政法大学第五届国际青年学者论坛(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专场)暨第一届新兴交叉学科博士生学术论坛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顺利举行。

中国报道讯(通讯员 陈煜鹏)2022年12月4日,华东政法大学第五届国际青年学者论坛(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专场)暨第一届新兴交叉学科博士生学术论坛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顺利举行。本次论坛由华东政法大学人事处与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共同举办。华东政法大学党委书记郭为禄、副校长韩强、人事处处长季奎明、学科办副主任党东升、科研智库和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领导班子、相关学科负责人等以及海内外30余所高校和科研院所的青年才俊和博士生等100余人参与本次论坛。开幕式及主论坛由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院长陆宇峰主持。

华东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韩强致开幕辞,对出席论坛的专家、青年学者表示欢迎和衷心感谢,并简要介绍了作为第四个学科门类的交叉学科。韩强强调,华东政法大学积极响应总书记的号召,将新兴交叉学科作为新一轮学科建设的重点,并代表华政作出诚心引才、悉心育才、全心举才和真心爱才的“四心”承诺。

本次论坛分两个会场同步进行,以主题分享和与谈讨论两个环节展开。分会场一为数字法治、教育法学和智能法学,分会场二为国家安全学、卫生健康法学和华东检察研究院。

数字法治分论坛一由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张文龙主持。

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马长山致辞,对第一届新兴交叉学科博士生学术论坛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并指出数字法学兴起的“新工科”、“新文科”背景,强调数字法学这个新学科具有前沿性、跨学科性和横断性,认为数字法学学科建设应该走文理交融、多学科合作和可持续发展道路,期待跨学科青年才俊的精彩学术交流,并欢迎有志于数字法学研究的青年才俊加盟华政。

来自上海大学的杨显滨副教授、清华大学的张璐博士、华东交通大学讲师朱梦云、南京大学和慕尼黑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生赵桐进行主题报告。

杨显滨副教授在《私密信息保护模式的重构与立法实现》中认为,私密信息保护经历了由“消极防御”到“积极防御”再到“私密信息特殊保护”的发展过程,最终完成了“绝对保护”到“限制利用”的跨越。我国学界对于私密信息的保护主要聚焦于隐私权保护模式与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模式两种,但在敏感个人信息与私密信息缺乏统一区分标准的情况下,两者的可操作性不强。可遵循人格要素商业化理论,选择以使用权保护私密信息财产利益的路径,并对人格利益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财产利益适用有关个人信息权益的规定的法律价值进行定位,重构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二分下的私密信息保护模式。在立法实现路径上,可从立法需求、立法参考、法律适用规则三个方面展开,增强新型私密信息保护模式可操作性的同时,达致与现有立法的融合互动。

张璐博士在《自动化决策算法公平性的规范分析与实现路径》中认为,算法决策系统的公平性成为治理算法中的关键问题,事实层面的公平性测量指标能否转化以及如何转化为法律标准,需要从法律逻辑和规范体系进行分析。数据性偏差、技术性偏差和社会性偏见是算法偏差的典型类型,反分类公平、群体公平、个人公平成为自动化决策公平性测量的重要指标。自动化决策通过分析技术系统地实现“不可变性”,对个体的自主性带来影响,并在歧视意图、参照对象、劣势影响等方面存在认定困境。法律意义上公平的自动化决策,具有价值判断、全过程公平、免责例外等特征,基于情境性的前置逻辑,应实现算法使用的必要性、算法设计的合规性和决策结果的可信度的三重审视。

华东交通大学讲师朱梦云在《我国互联网企业“数据协助”义务的困境与出路》中认为,基于推动数据治理、促进数字正义和保障数据安全的需要,互联网企业在行政部门履行公共职能过程中应当负有必要的“数据协助”义务。然而,由于该义务在客观上涉及个人利益、企业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不同法益,在理论上存在权利与义务、自由与限制等价值理念冲突,在实践中存在履行义务主体不明、义务指向数据范畴不清、义务履行法律后果规定不一等问题,导致其尚存在一些实施困境与技术难题。因此,应在充分考量个人、企业和国家等不同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国互联网企业能够有效参与数字治理生态体系互动的前提下,从主体类型化、客体明晰化、程序规范化和体系设计逻辑化等角度,对企业“数据协助”义务的内容与路径予以廓清厘定,进而为打造多元数字治理格局、形成良性数字治理秩序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依据。

博士生赵桐在《财产性数据刑法保护的解释限度与转向》中认为,根据数据流通和集合的原理,一般数据和大数据集合体的价值来源于数据流通,无法确立财产权,而流量数据体现了企业的竞争利益,也无法被视为财物,故而这三类数据都不应被纳入财产犯罪中保护。数字货币和虚拟财产之上只能确立债权,基于财物-财产性利益二分的财产犯罪框架和诈骗罪构成要件范围,有必要建立专门的计算机诈骗罪和数据变更罪予以保护。大数据产品的价值来源于知识产权,在与财产犯罪存在竞合的情况下,应当使用更为具体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保护。除了财产犯罪之外,我国当前的计算机犯罪也无法完全覆盖对财产性数据的保护,因而应当转变刑法保护观念,从权利确认转为秩序维护,同时衔接《数据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规制非法窃取数据行为,落实交易秩序和安全保障义务。

与谈人余圣琪博士认为,四篇文章从数据和算法的角度进行切入分析。体现出横断性、场景化、专业性的特点。首先,四位作者都来自于不同的专业,但都有个共同研究领域那就是数据法学。横断性体现出不同学科的融合。其次,作者对于数据的研究都区分人格利益、财产利益,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等。对于算法的自动化决策公平性研究也体现出场景化的特点。最后,关于数字法学的研究已经从“马法之议”的傲慢态度转变为越来越专业的研究,呈现出凝练理论化命题的趋势。

与谈人博士生钟浩南认为,杨显滨副教授的报告从目前学界关于私密信息和敏感信息区分的争议出发,试图通过对既有法律规则精到的教义学解释摆脱这一争议性区分,提出把私密信息纳入人格权保护的新思路,很有创见。张璐博士的报告首先介绍了评估自动决策公平性的技术方法,其次讨论了自动化决策公平性的法律审视,并提出了“情境性公平”标准,不过是否能用技术手段解决关于公平的规范性评价问题。朱梦云博士的报告存在的问题在于公权力部门要求平台提供数据的合理事由和限度。赵桐博士的报告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报告提出的财产型犯罪中财产权益的分类的合理性,二是报告提出的数据确权的逻辑和民法上物的价值的逻辑的关系。

数字法治分论坛二由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韩旭至主持。

上海政法学院讲师余圣琪、上海交通大学博士生钟浩南、南京大学博士生陈全真、东南大学博士生童云峰和帕绍大学博士生徐博翰做主题报告。

上海政法学院人工智能法学院讲师余圣琪在《平台封禁行为的法律边界》中认为,互联网平台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平台垄断、不正当竞争等问题。平台封禁行为备受关注,规制平台封禁行为有其正当性,主要体现在平台封禁行为造成竞争壁垒、平台封禁行为侵犯数字人权、平台封禁行为侵害自由选择权这三个方面。与此同时,规制平台实施封禁行为也有必要的限度。应加强平台封禁行为的系统治理、确立保护数字人权的思想理念、探索平台数字法治发展道路。在维护数字市场交易秩序的同时促进平台经济的创新发展。

博士生钟浩南在《从控制到学习:网络平台治理的元规制进路》中认为,网络平台运用私权力实施自我规制有其合理性,但同时又可能产生负外部性,因而需要对其进行政府规制。传统对网络平台的“命令-控制”型规制,不符合现代社会的功能分化而陷入规制失灵的困境。合理的平台治理进路应当从强化控制转向促进学习,使平台将规制目的内化为自身的组织结构。实质取向的学习进路以回应型规制为代表,它仅设定笼统的规制目标而放权给平台自行选择规制措施,并根据被规制者自我规制的程度,调整其规制措施的强度,但是缺少对规制目标的反思性调整;程序取向的学习进路以反思型规制为代表,它不追求特定的规制目的和结果,而规定组织和程序框架,交由参与协商的主体自行确定规制内容,但是易于让被规制对象规避责任。元规制融合了回应型和反思型规制的洞见,它通过间接的规制措施使平台将社会责任予以内化,并使其接受社会监督,借此推动平台企业的自我规制,当为网络平台治理的合理模式。

博士生陈全真在《论平台规则的法治功能及其入法路径》中认为,当下平台法治的研究多停留于具体法律制度层面,少有关注平台规则在平台经济治理中发挥的功能。作为一种制度性工具,平台规则是否能像国家法律制度一样发挥出法治功能?如果是,它的法治功能是如何体现的,这又牵扯到平台规则与法律规则的互动问题。也就是说在互联网平台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平台规则如何参与法的运行,这需要在平台交易实践中摸索出一套平台规则渐进入法的路径。但是平台规则十分繁杂,不能盲目入法,具体哪些规则入法,立法吸收过程和司法确认过程都需要建立一套相对明确的标准。

博士生童云峰在《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下个人信息保护法对犯罪评价的影响》中认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具有交叉综合性,总体上可定性为刑法前置法,应当充分发挥其规制功能以坚守刑法谦抑性。对于两法的衔接,可以三个维度为典型代表具体展开。在对象维度,应将前置法上私密信息、敏感个人信息和一般个人信息的划分嵌入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标准重新解释。在行为维度,应当利用构成要件分解法和阶段式法益论实现“非法处理”与刑法“不法行为”的全面衔接。在出罪维度,前置法上的同意规则可作为刑法中的违法阻却事由,但同意的出罪功能应当受到限制;公共利益目的的出罪法理是法益衡量原则,新闻报道应当是正当业务行为,舆论监督可因具体情景归入法令行为下的职务行为或权利行为;处理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在符合相关要件时可以出罪,这是法益衡量原则下优越利益的胜出。

博士生徐博翰在《论作为自决权的个人信息权》中认为,个人信息权是自决权之一种,属于一般人格权。其权利的性质决定了其在侵权法上的保护、侵害的法律后果以及免责事由等方面的特殊性。例如,个人信息权中信息主体对数据处理的同意,既不是意思表示,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受害人同意”,而是一种独特性质的自我决定之同意。与受害人同意不同的是,自我决定之同意下发生的信息处理,不存在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也无所谓违法,因此也无所谓违法阻却。自决权保护的客体是人的尊严和自我决定,这对其被侵害后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义务的范围也有一定影响,例如恢复原状等责任承担方式原则上不再适用。人格的自由发展亦以不侵害他人之权利为前提,在利益冲突时应考虑他人合法权利。但是涉及个人私密及身体核心领域的自决权拥有更高的优先级,例如婚姻缔结并不阻却婚内强奸之违反性自主决定权。

与谈人朱梦云博士针对余圣琪博士的《平台封禁行为的法律边界》一文,基于平台封禁行为备受关注,规制平台封禁行为有其正当性,与此同时,规制平台实施封禁行为也有必要的限度。应加强平台封禁行为的系统治理、确立保护数字人权的思想理念、探索平台数字法治发展道路。在维护数字市场交易秩序的同时促进平台经济的创新发展。博士生钟浩南的《从控制到学习,网络平台治理的元规制进路》一文,其通过对现有的网络平台规制模式展开具体分析,主张原有的科层式治理架构比较难发挥出网络平台的内生治理动能,可以从社会学视角,采取实质与程序相融合的学习进路,同时通结合企业社会责任的间接规制路径,实现平台自我规制的实现。

与谈人杨显滨副教授认为博士生陈全真的选题很好,平台规则在实践中确实发挥了软法作用,事实上赋予了平台享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但网络平台是否可以发挥“裁判官”的作用,也曾引起了学界的热议,但现有立法确有体现,如《民法典》第1195条、第1196条确立的“通知-取下”规则把是否采取必要措施的“裁决权”赋予了平台等网络服务提供者。现有论著对平台规则的探讨较多,但如何实现平台规则与立法的衔接,是否可以入法的研究不多。虽然具体入法路径可以通过立法吸收和司法确认两种方式得以实现,但具体标准是什么,是否需要做类型化划分,有待进一步研究,期待未来能够看到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博士生童云峰主要探讨的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对犯罪评价的影响,主要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功能定位及在不法行为、阻却违法等方面的影响等层面展开,视角很好,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但在讨论一部法对另一部法的影响时,司法机关是否对此有相关做法应当是一个研究重点。童博士在报告中也提到,人民法院也存在以平台规则裁决案件的实践做法。但进路是什么,依据是什么,是否可以入法,对立法和司法的影响是什么有很大的拓展和研究空间,期待能有机会与童博士作进一步交流。

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特聘副研究员王镭点评了童云峰、徐博翰两位博士生的报告,认为两位的选题都非常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其指出,童博士的报告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刑法在处理个人信息犯罪中的规范适用关系梳理的十分清晰,从解释论的角度理清了两部规范的逻辑矛盾,但在入罪量刑上的考量上,应更多的去考虑两者在评价上的差异,比如能在更深入阐释私密信息、敏感信息、一般个人信息分类合理性的基础上,剖析其对对定罪量刑评价上的影响。徐博士的报告对于德国法上个人信息自决权的性质及其保护模式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和阐释,在对信息与数据的关系方面,个人信息处理中知情同意的性质及其与违法性阻却事由、意思表示之间的关系,希望能对这些经典论题有更深入的回应。

教育法学分论坛由华东政法大学科研智库党总支书记、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副院长丁笑梅主持。

广西大学的管华教授、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后孙昱、中南大学博士生徐纪元和北京大学博士生杨城新做主题报告。

管华教授以《智能时代的教育立法前瞻》为主题做了报告。他认为人工智能技术迅猛发展,但“十四五”至2035年期间,人工智能仍将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人工智能给教育立法提供了新的场景,教育立法必须适应学习、教学和管理智能化的需要,也必须应对隐私权和受教育权被侵犯的风险。随着人工智能在教育领域的应用,教育法律关系发生嬗变:人工智能无法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成为教师或学生,受教育基本权利衍生出了新的子权利——接受信息教育的权利。教育过程中的个人信息受保护、教育信息选择、获得智能教育设备、不被过度暴露、不受自动决策和获得电子证书等方面的权利,亟需《教育法典》确认。

孙昱博士以《长聘政策神话:西部高校领导赴美国体验》为主体做了报告。她认为随着长聘制在中国高校推广,高校领导逐步建立对长聘政策的认识,但此政策过程很少得到考察和反思。通过访谈和收集六名西部省属高校领导赴美国研修后撰写的研修报告,发现一些高校领导对长聘制的理解具有很强的神话特征:一是赴美国研修与世界顶尖大学等光环给长聘制带来神圣性与权威性;二是高校领导将长聘制学术自由误解为非升即走;三是神化的过程回应了高校对“铁饭碗”改革的集体愿望;四是由于长聘制不适合西部省属高校,高校领导对长聘制也采取远观而不求甚解的态度。高校领导对长聘制的神化与误解主要来自赴美国研修中的不匹配:参与者来自中国西部省属高校,而参观对象多是美国高水平研究型大学,这使高校领导对人事聘任制度的思考带来强烈的错位感和神话特征。建立对长聘制的清晰认识需要更为对标的研修项目设计。

博士生徐纪元以《高校教育行政诉讼裁判规则的类型化标准》为主题做了报告。他认为解决高校教育行政诉讼中司法审查与高校办学自主权间的平衡问题,人民法院开启了基于高校行为类型划分裁判规则的实践探索,但此种分类模式存在缺乏闭合性与针对性之问题。学术性是影响高校教育行政诉讼裁判规则的实质因素,基于学术因素标准可将高校教育行政诉讼裁判规则划分为纯粹行政事务裁判规则、学术性行政事务裁判规则与学术判断事务裁判规则,对于纯粹行政事务,法院应当进行严格的正当程序审查与比例原则审查;对于学术性行政事务,法院应当进行修正的比例原则审查,并恪守有限的学术尊让;对于学术判断事务,法院不能审查学术判断的实质内容,但应当对做出学术判断的特定学术程序进行严格审查。

博士生杨城新以《论“司考”改“法考”与法学教育发展——〈司考十年反思录〉再思考》为主题做了报告。他认为《司考十年反思录》一书以武汉市作为研究基础,对2002年至2011年的司法考试情况进行了极为细致地分析,深刻地揭露出司考的相关缺陷,并结合国外情况给出过较为合理的建议。而直到2017年末代司考,书中提到的有些问题得到了解决,而有些问题则变本加厉。2018年代初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较于司考确实称得上一次变革,无论是考题类型、考试资格和考试次数等都有变化。在肯定进步的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法考不仅改变了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选拔方式,也进而改变我国的法学教育。这种改变是否积极,在仔细分析和预测之后,只能由时间来检验。

华东政法大学教育法学科负责人郭为禄教授指出,四位报告人的主题各有侧重点,内容丰富多彩。管华教授的文章具有两方面的特点:一是题目和内容具有前瞻性,很好地结合了教育法典制定的时代背景和人工智能的最新发展,并且提出了教育法典制定的时间进路;二是文章具有系统性,不仅有历史的纬度,又有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纬度,体现了较强的学术功底。这篇文章也带来了两点启发:一是编撰教育法典的时机已经较为成熟,但是从人工智能的角度来看,教育法典的编撰还存在很大的挑战性;二是在教育的人工智能时代,教育发展的不平衡问题越发突出,给我们提出了很多的研究方向。

华东政法大学教育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邹荣指出,博士生徐纪元的文章选题新颖,逻辑结构完整,研究方法成熟,能够正确揭示现实问题,体现了较强的学术功底。特别是以行政诉讼类型化的背景来分析教育行政诉讼类型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有利于促进教育行政领域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但是文章在论证教育行政诉讼类型化审理规则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还需要进一步地延伸。同时建议进一步强化裁判方式适用范围的研究,也即法院用什么类型的裁判方式来解决不同类型的教育行政诉讼案件。

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周海源指出,杨城新博士生的文章对“法考”史的考证较为充分翔实;当然,对“司考”“法考”及与之相关的法学教育问题的研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深化:其一是法考的定位。法考应定位为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桥梁,法考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大部分是由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错位所造成的。其二是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法学教育存在的最大问题应该是其受概念法学、教义法学的观念和方法的影响过大,教授的主要内容是概念及建立在概念基础之上的规范和法理,至于规范与事实的对接,当前的法学教育教学当中少有涉及;案例教学方法也只不过是将裁剪好的事实置入法规范当中。其三是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法学教育既应体现大学的象牙塔精神,又要面向司法实践,因此应强化法律方法的教育,尤其是事实裁剪方法的训练。在校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的基础上再来探讨“法考”的改革,作为二者桥梁的“法考”才不至扭曲。

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师资博士后崔梦豪指出,孙昱博士的文章是纯粹教育学的内容,文章的篇章结构和法学的文章有很大的不同,对法学论文的写作方式具有很大的启发意义。文中通过访谈的研究方法着重分析了高校领导层面“长聘政策神话”这一问题形成的综合原因,以及揭示了这一问题生成机理,为后续相关专家研究此问题提供了充分的基础。在一定程度上,法学论文针对某些问题的研究可以借鉴教育学文章的这种篇章结构,改变“问题—原因—对策”的基本模式,针对某一问题采用多种研究方法深层次分析,揭示某一问题形成的综合性原因,避免以偏概全似的“原因—对策”研究。

国家安全学分论坛由华东政法大学学科办副主任党东升主持。

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生梁田、西北工业大学博士生齐昌聪、复旦大学博士生张纪腾、上海交通大学博士生刘旭和吉林大学博士生于冰做主题报告。

博士生梁田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中国刑法的域外适用》中指出,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背景下,中国有推动刑法域外适用的必要性。一是全球性安全风险突出,国家需加强海外安全保障能力;二是部分国家实施“长臂管辖”,我国需要对此进行反制,而构建进取型管辖制度有助于维护主权权威;三是当前刑法域外适用制度有不完善之处,难以满足现实需求。其次,要遵循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限制刑法域外适用边界,可以通过对关键概念的厘清确定刑法域外适用的内部限度,通过对原则的遵循确定外部限度。最后,以人民权利为根本目的,推动刑法域外适用完善。其中,完善路径是推动刑法域外适用效力依据的进步和促进刑法域外适用执行依据的完善,完善力量源自于我国现有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域外间接经验和涉外法治人才的努力。

博士生齐昌聪以《国家经济安全观泛化及其涉外法治应对》做主题汇报,认为泛化的国家经济安全观偏离了国家经济安全的应有内涵,主要表现为国家经济安全审查的主观化、干预举措广泛、审查范围以及“例外规则”适用的扩大化。国家经济安全泛化造成了国际经济安全治理困局,催生出更多的单边主义经济安全政策。党的二十大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方略,从涉外法治体系与能力视角,以新型国家经济安全观,强化国家经济安全涉外法治议题设置能力。通过全球经济安全法律治理的制度推动、参与和改变,完善自身反制裁、反贸易干涉、反司法“长臂管辖”的机制和能力,构建开放型经济安全涉外法治体制,从“诉源治理”的角度,为解决国家经济安全观泛化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博士生张纪腾为了更好地解释国家技术竞争战略的选择与调整,以《进攻还是防御?—战略竞争与国家的技术民族主义选择》为主题,从战略竞争的角度对技术民族主义进行了区分与界定,对塑造国家技术民族主义选择的影响因素及其行为逻辑进行了分析,选用了美国对苏联、日本技术竞争作为研究案例,并对中美技术竞争的当前态势及其未来走向进行了探讨。张纪腾认为,中国将面临来自美国的更为显著的正负双向技术竞争压力,为此中国需着眼国际技术竞争态势,发挥国内市场的支撑作用,加快实现关键技术的自主可控,拓宽技术市场的替代选择,从而保障经济发展与技术安全。

博士生刘旭的《技术赋能机制与基层安全治理的能力构建》主题汇报中指出,在城市基层安全治理的实践中,国家安全治理体系构建与治理效能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忽视了“科层结构”的调适问题。安全治理主要体现为在国家力量依托科层结构对安全相关事务的治理,而基层安全治理能力弱的问题主要体现当下基层安全事务多数陷入剩余事务,安全部门向兜底部门转化,造成基层安全治理既没有组织基础也没有资源基础完成安全治理任务。技术赋能机制一方面通过结构嵌入的方式,使得弱势部门变成强势部门,安全事务的中心度提升,组织动员能力提升;另一方面通过资源整合的方式,降低了事务的协调成本和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未来技术赋能机制将进一步从基础性权力的角度构建基层安全治理的能力基础。

博士生于冰的汇报主题是《影视作品与国家安全的关系》。文学作品与影视作品具有共通性,影视就是广义上的文学,因此研究思路也具有可借鉴的共通之处,并通过借鉴“法律与文学研究”经典的四种分类法,将国家安全与影视作品的关系研究分为“影视作品中的国家安全”、“通过影视作品的国家安全”与“有关影视作品的国家安全”三种分类。进而按此顺序依次介绍了影视作品中的新旧国家安全主题及其潜在发展趋势;国家安全类影视宣传作品的国安教育普及功效;影视作品本身作为国家安全中“文化安全的一部分”所承载的影视话语安全、文化形象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等一系列相关内容。

与谈人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副院长阙天舒教授认为,三篇论文从国家安全和国家安全体系入手进行了深入分析,辩证思考了主权与安全、治理与安全、发展与安全的关系,都把安全视作一种重大的政治议题和共同体的责任。伴随着中国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和国际地位逐渐提升,国家安全面临的风险和挑战也不断调整。首先,作者客观且全面评估科技领域中安全政策的目标导向,提出应采取合适的应对路径。其次,作者分析了提高国家安全韧性的治理能力,整合各种硬性和软性资源来提供兜底保障。最后,作者聚焦了文化安全的传统价值,强调和培育国家安全观意识来理性和认识总体国家安全观。

与谈人华东政法大学学科办副主任、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党东升认为,梁田和齐昌聪博士的报告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视野开阔,紧跟前沿,体现出比较好的问题意识和研究能力。梁田博士主要是从习近平法治思想视角研究中国刑法的域外适用,既有功能主义的分析,也有规范主义的分析。从国家安全学学科建设角度来说,未来可能还需要补充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理论视角,以及国家安全学的问题意识和解决问题的思路。齐昌聪博士侧重对西方国家经济安全泛化问题进行了比较好的梳理,并且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工具对其本质和原因进行了分析,也从涉外法治视角提出了建议,很受启发。实际上,经济安全泛化是个共性问题。为什么不同制度的国家都出现了经济安全泛化现象,可能需要更多的理论工具来解释。

卫生健康法学分论坛一由华东政法大学公共卫生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满洪杰主持。

华东理工大学讲师熊静文、南京工业大学讲师孙也龙和湖南理工大学讲师梁晨做主题报告。

熊静文老师以《同性伴侣人工生殖中亲子关系的认定》为汇报主题,其认为亲子关系认定属于法律事实判断,原本不存在利益衡量空间,但同性伴侣人工生殖的现实使得亲子关系认定复杂化,并且与基于婚姻关系、自然生育的传统家庭法理念形成剧烈冲突。单独依靠生物学因素决定论抑或生育意愿说,都无法妥善解决同性伴侣人工生殖中的亲子关系认定问题。为实现子女最大利益,有必要将同性伴侣与其人工生育子女所组成的生活单位放置在家庭语境中去看待;同时应避免将亲子关系认定与对同性结合、配子买卖、代孕行为的法律评价绑定处理。具体认定时需要综合生物学因素、共同生育意愿以及抚养教育事实等多方面要素进行实质考察。《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部分条款能够通过解释的方式提供相应的规范依据。

孙也龙老师认为院前急救立法是我国健康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我国已经构建了由《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和相关地方立法组成的较为完整的院前急救规范体系。但是在实现维护患者权利、规范急救行为、保障急救服务这三个立法价值目标上,我国现行院前急救法制仍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在总结现有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我国未来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应当着重加强患者权利的平衡保护,建立急救行为的衔接机制,明确院前急救的相关法律责任,健全对院前急救服务受众和实施者的双重保障机制。

梁晨老师在《新药许可加速的制度实践及其风险规制》的汇报中提到,新药许可加速是一种缩短药品审评审批时间以加快药品上市的特殊许可程序。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包括我国在内的多个国家适用了新药许可加速制度,有力推动了新冠疫苗或治疗药品的快速上市。但通过加速许可程序提前上市的药品在满足公众需求的同时也增大了用药风险,还会带来制度滥用以及公平性等问题。传统的行政管理手段与归责制度也已经无法适应新药研发的规律。为更好地规制新药加速许可制度的风险,需要改变风险监管领域中的行政责任归责原则,优化新药上市许可事前介入与指导机制,进一步完善新药加速许可程序设计,强化上市后风险监管,并在上市许可持有人、监管机关和社会公众之间重新分配药害责任。

与谈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于佳佳副教授提出,熊文静老师的报告题目非常具有前沿性,在我们国家法律尚不承认同性婚姻的前提之下,研究的对象事实上是单身女性,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生子,那么考虑到同性伴侣,也包括男性同性伴侣,那么所涉及的问题会扩展。到代孕生子的亲子关系认定问题,在综合性考虑各种因素对亲子关系影响的过程当中,各个因素发挥作用的内部的机制值得进一步的深入探讨。孙也龙老师的报告研究的话题很有现实意义,尤其是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中,院前急救体系暴露出很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细化研究的问题,厘清制度逻辑。

与谈人华东政法大学公共卫生治理研究中心苏玉菊教授认为,梁晨老师的报告展现了报告人敏锐的问题意识、扎实的法学基础、严谨的论证逻辑与切实的对策建议,并与报告人就报告中提及的相关问题(例如,药物损害责任主体、合规药品致人损害后果的分担机制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

卫生健康法学分论坛二由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副院长、科研处副处长孙煜华主持。

北京大学博士生吴焱斌、山东大学博士生郭露露、山东大学博士生牛春燕、中南大学博士生陈伟伟和复旦大学博士生聂含秋做主题报告。

博士生吴焱斌从当前我国医疗纠纷案件面临严重依赖专业鉴定、案件审理周期长、一审案件上诉率高、“同案不同判”等问题出发,以《我国医事法庭建设的理论基础和原则》为汇报主题,认为法院面对需要处理医学证据和医学知识争议的医疗案件,确有必要甄选和培育一批具备理解医学文化和熟知医学知识生产逻辑的法官群体。从国外来看,新西兰以及美国的部分州等设立了健康法庭来推行“可避免标准”这种新的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替代道德责备性的传统侵权法上的过失判断标准,从而打造更符合患者安全文化的新法庭空间。我国台湾地区也有所行动,其立法明确规定设立医事专门法庭从而培养在医疗卫生领域专业且稳定的法官队伍。笔者参照国外、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我国专门法庭的建设基础以及我国知识产权法庭的建设范式,建议我国专门医事法庭建设应当着重遵循集中化建设原则、专业化发展原则、患者安全中心原则、技术辅助调查原则、三审合一原则和积极受案原则。

博士生郭露露的汇报主题为《可穿戴设备中的个人健康信息保护—以同意为核心的研究》。可穿戴设备中个人健康信息保护问题的核心是同意。阻碍用户同意的因素包括未区分不同类型的信息设置不同级别的保护、同意异化为规避法律风险的工具和同意的边界不清。对于可穿戴设备中个人健康信息的静态保护,要求构建分级同意模式,以风险预防为导向将可穿戴设备中的个人识别信息、生理信息、观察信息类型化为敏感信息、一般信息、公开信息,敏感信息适用特别同意的强保护模式,一般信息适用概括同意的弱保护模式,公开信息适用选择退出的次弱保护模式。对于可穿戴设备中个人健康信息的动态保护,要求构建过程化的同意制度,从信息生命周期着手,面向健康管理、运动指导、线上问诊、医学研究和公共卫生监测五大场景,全面、动态地考察同意制度。强制处理情形包括,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所必需,和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形下的信息二次利用。

博士生牛春燕的汇报以《公共卫生干预措施合法性辨析》主题展开。鉴于非传染性慢性病的广泛蔓延,有效预防慢性病成为当前公共卫生领域面临的最重要问题。对被称之为“生活方式疾病”的慢性病,最有效的防控措施乃促进公民个人健康生活方式的形成。现行法律体系在促进个人健康生活方式方面,所采取的干预措施主要集中于健康教育等柔性手段,虽彰显了对个人自治的尊重,却与当前公共卫生实践的需求不相符。纳菲尔德伦理生命委员会提出的“干预阶梯”理论将公共卫生干预措施区分为不同等级和类型,按照对个人自由侵入度的不同,对这些干预措施进行类型化分析,又可以划分为强制性干预措施、综合性干预措施以及柔性干预措施。在对这些措施进行合法性检视时,应遵循不同的原则,以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之间的紧张关系。

博士生陈伟伟在《我国疫苗接种特殊豁免规则的思考与完善》中指出,疫苗接种不能“简单化”和“一刀切”,“一刀切”背后是一种无差别主义,无法兼顾对特殊群体的照顾,因此需要建立疫苗接种豁免规则。疫苗接种豁免规则这一规则的生成是由多学科共同作用形成,其中医学理论尤其是群体免疫理论提供了其可行性论证,伦理学层面的正义理论提供了其正当性论证,经济学搭便车和公地悲剧理论为其提供了必要性理论。考察美国各州立法实践,我国应当将豁免类型限速于医学豁免,排除非医学豁免,同时进一步完善豁免申请程序、豁免认证标准以及豁免后的权利保障,促进疫苗接种豁免规则的完善。

博士生聂含秋以《非代孕自行人工授精生殖行为的法律问题》为汇报主题,认为代孕一般是指一对夫妻因不能生育而委托另一名妇女怀孕生子,单身男子委托女方用针管注射方式怀孕,不存在被代孕的“她”,不属于代孕,应定性为非代孕的自行人工授精生殖行为。该种行为对现行婚姻家庭关系构成严峻挑战,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当事人订立的所谓“代孕合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但这不影响子女的非婚生法律地位,对于所涉及的亲子关系问题,应适用非婚生子女相关规定认定其父母子女关系。作为生母,女方对其所生子女有抚养义务和探望权。

与谈人华东政法大学公共卫生治理研究中心董春华教授对陈伟伟博士、聂含秋博士报告的主要观点表示了赞同,表扬了各位发言同学的科研能力。

与谈人华东政法大学公共卫生治理研究中心师资博士后陈煜鹏对前三位报告人的报告各提出一点建议。其指出,吴焱斌博士报告可以从医事法庭的外部自主和内部自主两个方面进行思考,尤其是深入探讨独立建制如何可能;郭露露博士的报告应当考虑数字法治相较于传统法治的特殊性,包括我国在发展数字法治过程中不同于欧盟模式、美国模式等所需要面对的独特环境和使命;牛春燕博士的报告可以从哈贝马斯的商谈论,包括实用性商谈、伦理-政治商谈和道德商谈的角度,论证公共卫生干预措施的合法性,实现向程序正义的范式转变。

华东检察研究院分论坛由华东政法大学的程衍副教授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孙珊、四川大学博士生李松杰、吉林大学博士生张伟和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成小爱做主题报告。

博士生孙珊认为,在现代刑事司法活动中,业已出现了有异于传统证明的大数据证明方法和证据材料,但目前对于大数据证明的研究较少,关于证据材料背后的大数据证明的证明方法和内在机理也仍然不甚明晰而有待厘清。因此以《大数据证明的司法适用与理论检视》为题,通过对我国当下司法实践中司法判例的实证观察和分析,发现并归纳出大数据在刑事司法领域中的证明作用主要表现为证明涉案主体的同一性、信息载体的关联性、海量信息的涉案数额等五个方面,要认识大数据证明的内在原理与运行机制,可采取一种“海量信息+数据处理+结论”的要素思维。而基于司法适用和内在机理对大数据证明进行理论上的检视,首先应当确立能够作为定案依据的大数据证明结论证据本位的法律属性规范,其次厘清其作为机器意见的事实认定原理,最后提出了以算法应用场景的稳定性为标准建立二元分化的审查进路范式。

博士生李松杰以《论铁路运输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调整——以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为契机》为题,从铁路运输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文本分析、现实挑战、调整实践、完善路径四个方面进行了汇报。其观察到,某些地方在对铁路运输检察院进行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的过程中,将其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作为办理跨行政区划案件的上一级领导和监督机关,与此同时,保留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对其办理涉铁案件的领导权。由此引发了铁路运输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调整。此种调整虽因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而起,但与此前的铁路运输检察改革不到位存在密切联系。基于此,其认为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的推进应当遵守《宪法》第137条第2款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0条第2款有关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规定,设置真正能体现出此项改革的举措。

博士生张伟在《刑事涉案财物处置证明机制差异化建构》中提出,完备、有效的证明机制是在涉案财物处置活动中保护公民财产权的必要配置,考虑到案件性质、证明程序、举证主体的举证能力、程序的衔接性等因素,其对涉案财物处置证明对象进行类型化分析,认为对重合性事实应当以定罪量刑事实认定为优先,适用刑事诉讼证明规范;对独立性财物事实则可以依据涉案财物处置的逻辑步骤进一步划分,根据独立性财物追缴事实、独立性财物分配事实和兼备的独立性财物事实的不同特征,有针对性地设计证明机制。其认为,涉案财物处置的证明机制以审理程序为依托,当务之急是建构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为审判与证明机制的适用创造必要的程序空间。

博士生成小爱在《现场讯问录音录像的证据价值与功能定位》汇报中提出,紧急情形下在现场进行讯问为我国现行多部规范性法律文件所允许,但是“现场”并不具备讯问室严格的保障机制,这成为调查(侦查)人员现场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诱因。由于我国当前在规范层面尚未明确现场讯问录音录像的证据使用,导致实践中执法记录仪功能的异化与现场讯问录音录像证据功能的限缩、弱化甚至掩盖。作为一种调查(侦查)取证手段,现场讯问所取得的录音录像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一是调查(侦查)取证的时效性价值;二是过程与结果双重记录的特性。与其载体相关联,现场讯问录音录像既有辅助性证据功能,证明侦查取证过程的合法性与补强其他证据的证明力等,也有作为独立证据的功能,对案件实体事实发挥证明作用。在现场讯问录音录像的未来发展中,应从证据法与程序法双重维度对其进行规制。

与谈人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王小光指出,四位发言人的文章与汇报选题新颖,逻辑结构完整,研究方法成熟,能够正确揭示现实问题,体现了较强的学术功底。其特别指出,李松杰同学的论文实证梳理完整充分,能够正确体现现有检察体制的特征,提出的方案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意义,并提出可以在论文中对中国检察院合署办公的结构加以关注的完善建议。

与谈人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杨继文老师从总体上对四位发言人的选题表示肯定,并分别提出了细致的修改与完善建议。其指出,孙珊同学的文章抽象思维得当,建议进一步限缩研究对象,在题目上明确区分证据与证明问题;李松杰同学选题很有意义,文中对检察机关领导体制模式的探讨具有亮点,可以对题目加以调整,突出主题,避免宽泛;张伟同学的选题能够关注实践中的重难点问题,建议突出刑事对物之诉的特殊性,并在此基础上探讨证明机制差异化建构的具体内容;成小爱同学的选题新颖,具有实践意义,建议进一步关注新兴侦查技术在现场讯问录音录像当中的体现,并着力于有关证据资格体系的具体规则的构建,提升文章的新意与学术价值。

华东政法大学科研智库党总支书记、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副院长丁笑梅主持本次论坛的闭幕式,肯定了本次论坛的成功举办,并指出本次论坛的主旨和核心不仅仅是交叉学科领域的学术交流盛宴,更是同辈之间的惺惺相惜和前辈对后生的欣赏。

最后,华东政法大学人事处处长季奎明详细介绍了华东政法大学人才引进政策和配套激励办法,主要包括学校学院的人才引进方式、相关科研晋升激励办法、入职生活保障措施等内容,并代表学校向各位有志于学术的青年学者们发出邀请,希望优秀青年学者能够加入华东政法大学。

编辑:赵欣(中国实践)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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