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顶山考研培训机构(河南平顶山考研培训机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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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平顶山。纪大姐去取钱时,发现账户里的1200000元不见了,而且还倒欠该行130000元,找到该行讨要说法。该行却称:钱被柜员挪用了,该由柜员承担赔偿责任!

纪大姐平时比较节俭,身边一有多余的钱,就往该行的账户里存,积少成多,十几年下来,陆陆续续存了有120万。
因为儿子马上就要结婚,是该花钱的时候了,纪大姐就想把钱取出来,可柜员却告诉她,账户里一分钱都没有,还倒欠该行13万,纪大姐一下子懵了,这十几年来自己只存不取,才赚下了这120万,现如今怎么说没就没了?还倒 欠13万,这又是怎么回事?
纪大姐急得眼泪都出来了,她赶忙叫来女儿,在女儿的质问下,柜员又重新查了一遍,说是纪大姐名下还有贷款和信用卡。
纪大姐只有一个账户,从未办过贷款和信用卡,又哪来的欠款13万?但该行也表示这贷款和信用卡确实不是纪大姐在使用。
纪大姐女儿和该行沟通后才得知,原来钱是被该行的一位柜员董某挪用了,也不知道董某哪来的胆子,不但挪用了纪大姐账户里的120万,居然还利用职务之便,在纪大姐名下办了贷款和信用卡,套用资金13万元。

后经查证,原来在几年前董某就开始动手了,她先是从纪大姐的账户里转了10万元到一家单位的账户上,过了几天,又转了10万出去,10天后,还转了40万到了康某的账户。
而这些钱,到现在一分钱都没还回来,对于这些事,纪大姐当然是一问三不知,更不要说那个康某是谁了。
最后,该行表示,董某确实是该行的柜员,他们已经成立调查组开始调查此事,并承诺,如果此事经核实确实是董某所为,他们一定会让董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到此,纪大姐心里的一块石头总算是落了地,但母女俩却并不认同该行的说法。
她们认为,自己是出于对该行的信任,才把钱存在该行的,现在钱不见了,当然该行得承担责任,至于董某该负什么责任,那是该行和董某之间的事,跟自己无关。
报案后,已追回部分赃款,案件还在处理中。

一、董某能在短短几年内挪用纪大姐账户里的120万,并在纪大姐名下办了贷款和信用卡,套现13万,而该行却一点都不知情,不得不说,该行在管理上是存在非常大的漏洞的。
该行觉得,钱既然是董某挪用的,就应该由董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纪大姐母女俩却认为,自己的钱是存在该行,而不是存在董某处,现在钱被挪用了,当然应该由该行承担赔偿责任,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谁的说法在理呢?
《商业银行法》第五条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董某是该行的柜员,她的行为代表的是该行,而她在纪大姐未知的情况下,私自将纪大姐的120万转走,还利用纪大姐的个人信息办了贷款和信用卡,套现13万。
因此,在该行与纪大姐的业务往来中,该行并未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使得纪大姐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该行对纪大姐的存款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民法典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很明显,董某的行为是故意而为之的,因此,该行在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董某追偿。
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该怎样定性董某的行为?
1、根据《刑法》规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客户资金的,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董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纪大姐存款120万元,几年未还,因此,应根据以上法规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董某利用职务之便,用纪大姐的个人信息办理了贷款和信用卡后,私自套现13万,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该行贷款,并办理信用卡套现,给该行造成了重大损失,依照以上法规,也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量刑时可以对董某两罪并罚。
大家觉得纪大姐丢失的钱款是否应该由该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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