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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xx公司与盛xx公司的合同约定

委托方:中xx公司

受托方:盛xx公司

一款手机游戏软件

开发总费用为160000元,分两个阶段支付: 130000元+30000元

盛xx公司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并按照《项目功能说明书》的约定交付合格的软件

如盛xx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按期完成项目,中xx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已经支付的开发费用,盛xx公司不得在履行过程中将涉案软件开发工作委托或外包给他人完成。

原告诉求

中xx公司称:盛xx公司未按要求展开开发工作,也未向中xx公司交付产品,完成验收,致使中xx公司的合同自的不能实现。所涉违约行为包括两项: 迟延履行和擅自转包。

盛xx公司辩称: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按约交付了工作成果。至于履行期限延长,是中xx公司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多次变更需求所致,盛xx公司为此亦付出了大量额外的开发成本。

案件事实

双方在订立涉案合同后未制定软件开发计划

双方在订立涉案合同后,事实上从未制定《项目功能说明书》

根据双方的分工,涉案游戏软件的前端由中xx公司负责,软件的后端开发工作则由盛xx公司负责

盛xx公司被多次要求反复修改有些事项

中xx公司自认从未向盛xx公司发出催促履行的书面函件

关于盛xx公司在涉案软件开发中是否构成迟延履行?

1.评判盛xx公司在本案中开发的软件是否合格,其标准应为作为涉案合同附件的《项目功能需求说明书》。对于《项目功能需求说明书》的缺失,有赖于合同双方秉持诚信原则,共同协力填补,特别是在涉案合同项目采取的是由委托方中xx公司负责软件前端开发、受托方盛xx公司负责软件后端开发的分工模式下更应如此。

2.中xx公司作为涉案软件的委托开发方其既负有依照开发计划在每一个阶段检测和验收盛xx公司开发的阶段性产品的义务则其同样应当积极督促盛xx公司及时协商制定软件开发计划。

3.盛xx公司多次应中xx公司的要求反复修改涉案软件。但是,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软件开发过程中出现反复修改甚至推倒重来的原因系盛xx公司完成的工作不合要求所致。开发进度被延宏的原因不应简单归责于盛xx公司。

4.中xx公司以其实际行动表明,在软件约定交付期限届满后,其仍然希望继续推进合同的履行。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中xx公司订立涉案合同的目的,仅因盛xx公司的迟延履行而落空。

总结

在软件开发过程中随着委托方需求的进一步明晰、合同双方交流的不断深入、受托方阶段性完成的具体情况、市场情势的客观变化乃至交易成本控制的考量,软件的内容和功能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和改进实属正常。故软件开发过程中需要修改,不一定是委托开发方的自身原因所致,还可能是因受托方的开发工作不符合要求所致。但如果并非受托开发方的工作不符合要求,而是委托方在开发过程中自行更改软件开发思路,新增需求事项,并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推翻软件开发方已经完成的阶段性成果,要求后者推到重来,则不应当将开发方的迟延履行归责于开发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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