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经济学考研(理论经济学考研科目)




理论经济学考研,理论经济学考研科目

一、

(一)

一九八六年国务院颁布《中国人民银行暂行条例》将专业银行间以资金融通为目的的拆借行为以书面形式正式认定为合法行为,自此同业业务规模迅猛扩张,迎来了第一个阶段的跨越式发展。

二零一四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银保监会”,下称原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该通知严格规范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合规性和有序性,将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纳入同业业务范围。

考虑到中小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将同业负债限定在同业拆入、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下称“同业存放”)、卖出回购资产合计的狭义范围。同业拆入资金业务是商业银行为了资产负债轧差和解决临时性资金短缺问题采取的短期借款行为,具有一定的主动性。该业务在同业拆借网络中统一进行,商业银行在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向境内外金融机构借入本币或外汇资金。

该业务不需要提供抵押资产,充分发挥了轻资产占用的优势,但资金拆出方面临的信用风险较高,要求资金拆入方承担较高的融资成本实现潜在风险补偿。同业存放款项是本行被动吸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富余资金的款项,该存款利率取决于资金存入方与接收银行的协商结果。

银行和其他非银金融机构作为市场中重要的资金配置枢纽,具有业务频繁且规模巨大的特点,为了保障资金流转畅通,方便业务支付和清算,通常在拥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开设存款账户,由此形成了同业存放资金。

该业务为银行提供的可用资金随时可能被支取和收回,因此银行在使用这部分资金时要持有合理的现金流,保持流动性处于安全水平。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相对于前两类业务出现较晚,是银行与银行或银行与非银金融机构签订协议,约定以协议价格卖出证券、票据、贷款等金融资产,在约定回购日以高于出售价格的金额赎回标的的融资行为。

在该业务中交易双方基本都不会违背协议,银行可以在到期日前获得资金的全部使用权,克服了同业存放款项资金不稳定的缺点;同时,作为交易标的的金融资产可以视为担保物,融出方承担较低的信用风险,银行资金使用成本较低。从本质上看,金融机构利用同业负债业务提高自身资产配置能力,实现资产负债表的扩张。

近年来,随着金融机构频繁开展创新活动,出现了除狭义同业负债以外的新形势,银行联合基金、券商、信托等一系列非银金融机构,推出同业存单、同业理财等方式,以发行债券、理财、信托投资等形式获取资金。因此,广义上的同业负债既包括传统的银银合作形成的同业负债,也涵盖联合非银金融机构推出的新业务。

(二)

1.

一九九二年巴塞尔委员会首次将流动性定义为“确保银行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二零零零年调整为“增加资产并满足到期债务清偿的能力”;二零一零年美联储发布《商业银行监管手册》,手册中所指流动性为在不造成未预期损失的前提下满足现金需求和债务抵押需求的能力。

由此可见,保留的流动性保持在合理水平是商业银行得以稳健运行的基本前提,一方面,银行进行投资活动存在期限错配问题,需要持有充足的现金流,避免资金链条断裂影响银行运营;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作为存款人与贷款人的资金借贷桥梁,应充分保障存款人享受提款权利。

我国十分重视防范流动性风险,二零零九年原银监会印发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文件将其定义为:“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

二零一八年,中国银保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以此为基础要求银行保持能够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据此,可以从资产端和负债端两个角度考察流动性风险。资产端考察商业银行收回自身资产的能力,无法足额赎回到期资产有可能导致银行出现资不抵债的问题,严重时会引发市场恐慌情绪,加快流动性风险扩散。

当商业银行自身条件或所处环境变化时,通过负债取得的资金受到较大冲击可能形成负债端流动性风险,例如大规模提现需求引发兑付压力和其他偿债压力骤增,银行必须调整资金安排和未来筹融资计划,这一过程可能产生实际损失,在极端状态下引起银行提前清算和破产。

据此,认为流动性风险的定义是商业银行在面临存款人提现要求、债务偿还压力或资产赎回需求时,无法及时通过资产变现、调整筹融资计划等途径以合理的成本为代价及时取得所需资金,引起的资金链条断裂或银行破产等后果的风险,这种风险具有极强的成长性和传染性,可通过保有合理的现金流提前防范。

(三)

一九九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出台对商业银行贷款提出监管要求,将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的比例限制在25%及以上;2005年原银监会在《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中引入核心负债比例和流动性缺口率两个指标,明确要求核心负债占总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60%,90天内表内外流动性缺口占流动性资产的比例在-10%以上;

二零一五年《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要求:“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比例”;二零一八年监管部门新增NSFR、HQLAAR和LMR指标。目前,我国监管部门从定期披露静态和不定期监测动态两个角度描绘银行流动性风险。

1、

该指标又名“流动性比率”,描述了流动性资产能在多大程度上覆盖短期负债,能够反映商业银行满足本行存款客户提取现金款项和为重要客户提供贷款需求的能力。一般而言,流动性比例要求数值保持在25%以上,与流动性风险呈现负向相关关系,但长期保持过高的流动性比例则可能导致资金配置的浪费,利用效率低下。该比例的优点在于计算指标简便准确、普遍适用,缺点在于没有考虑现金流的影响。

(2)

该指标说明若商业银行手中持有充足的优质流动资产,则可以在面临较大流动性压力时较好地应对将来30天内可能出现的流动性不足问题。2011年原银监会发布《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要求银行流动性覆盖率在2013年底前达到100%以上。我国于2014年2月正式确立LCR指标在流动性监管中的地位,该指标计算更具有科学性,但专门用在资产规模大于等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银行,且难以准确监测。

(3)

该指标将表外承诺等业务纳入考核范围,从银行长期发展的角度出发衡量商业银行持有的稳定资金支持其业务经营发展的能力。其计算公式为(加权负债+加权权益)/(加权表内资产+加权表外资产),其中各项目的权重由监管当局根据银行流动性水平进行赋值。

该指标最低应当达到100%,于2018年3月起开始实行,鼓励银行综合评估自身表内外业务的流动性风险。该指标的优点在于考虑商业银行部分表外业务的影响,但该指标同样专门对资产规模不低于2000亿元的银行适用,且权重的确定具有主观性,可能存在误差。

2018年《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文件将LMR暂作监测指标,明确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流动性匹配率按照监管指标执行”。该指标测度了商业银行投资经营活动中错配问题的严重程度,其表达式为加权资金来源/加权资金运用*100%。其中到期时间越长对应的折算率越大。监管部门要求不低于100%,比值越低,说明资金运用的期限错配问题越突出,面临的流动性风险越大。LMR指标数据来源可靠,能够在全部商业银行中通用,但没有考虑现金流的的动态影响。

文/一盛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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