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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征收实践抑或城市管理的活动中,部分地方仍旧存在职权关系不清,存有部分职权交叉抑或重复的情况,尤其在征收活动中,涉及的职权主体众多,参与的部门也多,在未清晰划分职权范围的情况下,存有部分主体越权执法,程序不当等违法行为,如此必然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政府机关超越权限作出行政行为,也不利于其行政行为的稳定,因此政府部门在法定权限内作出行政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案情简介

刘先生家住四川省眉山市,在老家经营着一片果树,很多果树都已经到了盛果期,果园也开始产生了效益,但是当地行政机关随后作出了建设用地批复,同意将刘先生老家的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随后相关部门便对刘先生等村民的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进行了测绘和清点,但是刘先生及其他2位村民因为没有宅基地使用权证,因此相关部门便要求刘先生等人去自然资源局确认地面和附属物的分配状况,虽然刘先生等人对于分配情况没有异议,但是对于补偿协议的内容仍旧存有一定异议,而为了推进征收的进度,当地的管理委员会及镇政府便组织人员将刘先生等人的房屋及果树用挖机清除,刘先生便想通过诉讼渠道来解决补偿纠纷问题,于是在王律师的协助下,刘先生将镇政府和管理委员会告到了法院,但是两被告当庭便否认强拆行为,辩称只是在现场维持稳定,做好群众工作,拆除完全是村民的自主行为,但是在王律师的极力证明下,法院最终没有采信被告的说明。

法院认为

镇政府及管理委员会虽然辩称是村民自己拆除了果树和房屋,但是镇政府及管理委员会并没证据证明其工作人员为何恰巧在现场,也无法证明是其他行政机关实施了强拆行为,因此可以确定就是镇政府和管理委员会强制拆除了刘先生的果树和房屋,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实施,刘先生的案件中,镇政府和管理委员会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对刘先生等人的房屋和果树进行强制清表,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因而强拆行为应确认违法。

胜诉意义

职权法定是行政机关的基本行为原则,如果没有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作出行政行为,在没有法律监管的情况下,必然会对某个相对人造成损害,容易激化干群矛盾,反而不利于政务活动的开展。如此无论是对于行政机关合法行政而言,抑或是站在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行政机关合法行政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征收中的矛盾纠纷涉及主体众多,被征收人一直处于弱势地位,某些情况下,只有通过诉讼才能争取公平协商的地位,因此此时寻求律师的介入是十分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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